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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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