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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新水股份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通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乌鲁木齐市、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阿尔泰地区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新水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总机构提取管理费请示》(新水股[2004]1号)文。鉴于该公司免税期已过的具体情况,为了自治区水利、水电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规定,经核审,准予新疆新水股份有限公司向所属单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280万元。所属企业按规定上交的管理费在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所属企业上交总机构管理费明细表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金额

征收地点

新疆新水股份有限公司喀什机械分公司

8

喀什地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新水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儿电厂

222

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新水股份有限公司布尔津分公司

43

阿勒泰地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新水股份有限公司水利工程分公司

5

直属征收局

新疆新水股份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

2

直属征收局

合 计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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