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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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