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减免税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基层(直属)单位:
为严格减免税管理,进一步规范减免税证明的开具工作,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现对减免税证明开具的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减免税证明开具的范围
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税款减征、免征的纳税人,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减免税证明,经地税机关核实后,为其开具减免税证明。
二、减免税证明开具的程序
(一)体制减免
对需履行减免税审批手续,申请开具减免税证明的纳税人,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减免税所需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减免税审批程序履行审批后,为纳税人开具《税务事项告知书》,在告知书中的“通知内容”一栏,注明减征或免征的税种、减免期间、减免金额,在告知书的“依据”一栏,注明减免税款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及引用法律、法规条文的具体内容。
(二)政策减免
对不需履行免税审批手续,申请开具减免税证明的纳税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税款认定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真实可靠的减免税资料,根据减免额度分别由主管税务机关和市局税收法制科审核、办理减免税证明。
1、减免税款额度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纳税人书面提出开具减免税证明的申请,并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认真逐项审核。审核通过后,给予开具减免税证明(见附件)。
在减免税证明中,要注明减征或免征的税种、减免期间、减免金额,注明减免税款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及具体内容。
2、减免税款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书面提出开具减免税证明申请,并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资料,一式两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报市局税收法制科复核,并办理减免税证明。纳税人报送的减免税资料,分别由主管税务机关和市局税收法制科存档。
3、契税减免,无论其减免额度大小,统一由市局税收法制科审核、办理减免税证明。减免税证明开具后,各单位要将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备案资料,做好存档工作。同时,做好开具减免税证明的备案登记。
三、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减免税证明开具工作是规范执法,严格减免税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遵照税收征管法等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依法征税,依法减免”的原则,规范审批流程,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坚决把好减免证明审核关。既要对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及时开具证明,优化纳税服务,又要认真执行税法的统一规定,坚持依法治税。具体工作中,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二)规范操作,明确责任
减免税证明的开具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严格按税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办事,不得超越权限,自行其是,擅自开具证明。
(三)精心组织,强化监督
作好减免税证明管理工作,需要不断完善各项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强化对减免税证明开具工作的执法监督。市局将把此项工作的执行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对于超越权限擅自开具减免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予以责任追究。
本通知适用于市区减免税证明的管理,两县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