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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公司职工水电费、物业费、供暖补助及燃气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全面体现税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公司职工取得的水、电、物业费、供暖及燃气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取得的水、电、物业费、供暖及燃气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水、电、物业费、燃气应按职工实际享受的补贴金额全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暖费补贴根据国家规定,按职工应享受的供暖面积扣除70%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取得水、电、物业费、供暖住房补贴及取得燃气补贴的职工。

三、税款的征收方式是由支付补贴的单位代扣代缴,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支付代扣代缴单位代扣代缴手续费。

四、划归大庆石油管理局管理的单位职工享受的补贴及有享受上述补贴的职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比照执行。

五、纳税人2008年1月1日以后实现的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征收。以前年度应纳税款由市地税稽查局负责检查计算追征。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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