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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31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情况,现对各县(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执行标准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执行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执行标准

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采用的应税所得率标准(%)

延吉市

其他县(市)

农、林、牧、渔业

3

3

制造业

5

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6

6

5(以批发业务为主的企业)

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业除外)

10

10

建筑业

10—12

10—12

饮食业

12

10

娱乐业

20

20

其他行业

仓储业、租赁业、代理业、典当业、中介服务业、广告业、软件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网络传输及其他高利润行业

12

10

除上述行业外的行业

10

10

注:建筑业的应税所得率中土建为10%、安装为11%、装饰装璜为12%。

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执行标准(由延州地税发[2008]60号件宣布废止)各县(市)地税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延吉市

应税所得率(%)

其他县(市)

应税所得率(%)

工业

5

5

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业除外)

10

10

商业

6

6

建筑业

10—12

10—12

房地产开发业

10—20

10—20

餐饮服务业

12

10

娱乐业

20

20

其他行业

10

10

注:建筑业的应税所得率中土建为10%、安装为11%、装饰装璜为12%。

房地产开发业的应税所得率中每平方米销售价格在2 500元及以下的,应税所得率为10%,2 500元以上至3500元以内的,应税所得率为15%,3 500元以上的,应税所得率为20%。业户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实行核定征收率征收方式的,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表,以下简称《核定征收率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有关问题(由延州地税发[2008]60号件宣布废止)

(一)这次制定的核定征收率标准适用于全州范围内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以及虽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业户和无证无固定经营场所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业户的月营业额(或销售额)是指流转税的应税营业额(或销售额)。对业户经营多业的,按其主营业务(以实际营业额占总营业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三)各县(市)地税机关可根据本地有关行业或业户的实际经营状况,据实核定其征收率,但最低不得低于《核定征收率表》所确定的核定征收率标准。

(四)征收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应按应纳税营业额(或销售额)的2.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难以区分经营性劳务或个人独立劳务的,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对个人无证无固定经营场所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营业额(或销售额)的2.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业户按照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期间,采取隐瞒营业额(或销售额)等手段偷税,或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各县(市)地税机关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率表》中规定的高档征收率核定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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