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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地税局、国税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如实核算经营成果,长期微利、无利润、亏损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切实加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力度,保证企业所得税的稳定税源和及时征收,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31号文件)的通知精神,市地税局组织开展了专项调查和分析,经市地税局、国税局研究决定,结合白山市的工作实际,现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各基层征收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对现有长期亏损、无利润、微利、常年不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要改变征收方式,对其进行核定征收,确保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收到实效。

二、全市统一确定了各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详见附表),这个标准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规定的标准区间内并根据地域间差异确定的,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企业的利润水平的高低在我市规定的各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内选定适当标准执行,但不能低于我市规定的各行业应税所得率的低限标准。

三、房地产业、建筑业、煤炭行业属于比较特殊的行业,存在着诸多难点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其核定征收等有关工作的标准,已经下发文件予以明确。

四、各单位接到文件后要立即行动起来,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凡不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企业一律执行核定征收办法,决不允许继续保留有名无实、常年不缴所得税的查帐征收方式,有多少户就核定多少户。待企业财务核算正规并符合条件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可随时改变征收方式,核定征收工作要求在年底前全部完成。

五、各地在核定征收过程中要按照总局《办法》规定的合理方法,及时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并认真核定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同时根据每户企业的收入和利润水平,逐一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不得随意估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不分企业经济效益好坏都采用一个应税所得率,搞一刀切,以保证政策公平,税负合理,促使企业朝着遵从税法、健全帐簿、正确核算、诚信纳税的目标和方向努力。

六、市局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工作,检查考核的重点:一是各单位对企业检查调查的户数和最后确认核定征收的户数;二是实行核定征收方法的纳税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所得率、应纳税额是否切合实际、是否合理。如发现有违反规定或者核定情况不符合纳税人实际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在考核中扣分。

七、各级地税局、国税局要紧密配合、相互沟通交流工作信息,积极探索创新合作方式的方法,建立规范有序的工作运行机制,保持国、地税两局征管的同类企业所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税所得率都达到基本一致,做到同类企业的税负公平合理,以保持税基和税源的稳定,促使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水平不断得到提高和加强。

八、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白山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表

附件:白山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表

行 业 全市采用的应税所得率标准(%)

市区(郊区) 县(市)

农、林、牧、渔业 6-7 4-6

制造业 9-12 8-11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8-12 6-11

8-12(以批发业务为主的企业)
交通运输业 10-12 9-11

煤炭行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另行规定

饮食业 12-25 10-21

娱乐业 20-30 18-26

其他行业 17-27 15-26

仓储业、租赁业、代理业、典当业、

中介服务业、广告业、软件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

网络传输及其他高利润行业

除上述行业外的行业 15-22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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