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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强化房地产税收管理,全面提高行业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和省局流转税业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州实际,通过调研,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

以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证)为把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第二条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对象和范围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范围包括单位和个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环节涉及到的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

房地产税收按行业分类,主要是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以及所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二手房交易实施独立、统一、规范的一体化管理。按照征税发生的环节区分,可以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产的建造开发和流转等环节的税收。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涉及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房产建造开发涉及建筑业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开发期间的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契税。

第三条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基本模式

以社会综合治税和部门配合为前提,以办理契税完税证为最终控管环节,以税控机打发票和税源信息项目管理为主要控管手段,以税源及征管信息一体化处理平台为依托,进一步规范管理工作流程,对房地产税收实施全过程和全税种的控管。

第四条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具体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统一机构、划分职责、集中管理 第一步,规范统一机构。年底前,各市(县)局可根据税源等具体情况,一是将现有的契税科和重点税源科合并,成立专业管理科;二是在原有的税源管理科专门分出一个组,具体负责房地产业所有税种的征收管理。

第二步,分清职责。新设立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专业管理科的职能是:对辖区内的建筑和房地产业所有税种进行征收管理(包括单位和个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环节涉及到的房地产业、建筑业税收);属于税政管理范畴的职能放到税收法制科;票证管理及征解会计工作放到计会科。

第三步,纳税户集中管理。将同一属地的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划归同一地税征收机关管理。

目前,我州8个县市对契税的征收都采取进驻房地产交易场所,实现了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的“一窗式“管理。纳税人在办理产权交易时,可以向税务机关缴纳其所应纳的税款(主要包括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这样,既给纳税人提供了便利,降低了纳税成本,又确保房地产相关税收及时缴纳入库。

第二阶段,逐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

1、建立房地产税源及征管信息公共平台,开发信息平台管理,税控机开发票、项目税源信息档案化管理等配套软件。 此项工作由省局统一组织实施。

2、州局指定专门处室,负责基础税源采集、行业征管的监督考核和分析综合工作。

3、在全州范围内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票实行税控机开,以发票为主要控管手段,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所有相关税种实行控制。在开具发票时采集购销双方、房产位置、房产丘地号、栋号及税款缴纳等信息,并上传至公共信息平台。

第五条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

包括建筑业、房地产行业的房地产税收是地方税收的主要税源和重要增长点,对其实行一体化管理,是整合资源、提高管理质量效率的重要举措。州局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周密部署,跟踪督促,确保一体化管理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州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于爱锁,成员:王英、许文善、蒋建初、周鸿禧、崔敬波、李根植。各市县局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第六条 加强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 各县市地税机关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总局的具体要求,赢得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在此基础上,要注重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积极沟通,通力合作,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具体衔接机构,解决部门协作的经费问题,制定信息共享的规范性操作办法,定期取得项目立项、土地使用权转让批租、开工许可、商品房销售许可等有关税源管理信息。

第七条 充分发挥发票控税作用 除坚持“先税后证”外,必须发挥发票在其中的主要作用,即在办理产权环节将发票作为办理契税完税凭证时必须提供的要件,纳税人必须足额缴纳转让方除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外的所有应缴税款后,税务机关方可提供或代开发票,并在全州范围内实行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票的税控机开。

第八条 本方案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各县(市)局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州局备案。

附件: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简要流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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