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税务登记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税务登记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8]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所确定的原则,同意你局对广东石油分公司税务登记问题的意见。即,允许广东石油分公司在各县以“广东石油分公司+(县名)”作服务纳税人名称办理税务登记,以广东石油分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作为在各县办理税务登记时需提供的营业执照,纳税人识别号按照“行政区域码+(广东石油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的原则进行赋码,以坐落在县城区的一处房产作为纳税人住所、营业地点。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