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07]107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071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7]2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