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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鉴于本次出口退税率调整涉及的商品范围较广,请各单位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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