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条款失效][以上条款失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