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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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