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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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