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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乌鲁木齐市自来水公司知青供水工程队等13家国家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减征乌鲁木齐市自来水公司知青供水工程队等13户单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乌地税发[2004]64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2003]103号)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乌鲁木齐市自来水公司知青供水工程队等13家国家鼓励类企业(名单见附表)享受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照顾,2004年暂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请你局按照新地税发[2003]103号文件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上述13家企业2010年前的年度税收优惠的审批及征收管理工作。


减免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减征起始年度

1

乌鲁木齐市自来水公司知青供水工程队

2001

2

新疆畜牧科学院工程咨询中心

2001

3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

2001

4

新疆华凌集团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2001

5

乌鲁木齐自来水公司职工技协服务部

2001

6

新疆棉麻机械厂

2001

7

乌鲁木齐市自来水工程公司

2001

8

新疆公路勘察院公路桥梁工程科技咨询服务部

2001

9

乌鲁木齐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

2002

10

新疆宝中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002

11

新疆国地不动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002

12

新疆广汇化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2003

13

新疆宝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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