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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4]33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4]33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琼国税发〔2003〕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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