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转发你们,请各地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区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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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转发你们,请各地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区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