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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教育厅《关于地方税务局免征高校经济适用住房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地方税务局免征高校经济适用住房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教发〔2006〕26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但是,为了支持住房制度改革,《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我省各高校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时,应按上述规定确定征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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