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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免征哈密盐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七家企业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哈密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哈密盐业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报损的请示》(哈地税发[2004]26号)等七家企业申请减免税的请示(文号略)收悉。根据《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哈密盐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八家企业(见附表及政策条款)给于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具体批复如下: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表

号 单 位 新办 鼓励类 区外投资 龙头企业 政策及条款 批准年限

1 哈密市秋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免征 (新政发[2002]29号)第五条,第五款 2002年至2003年

2 哈密地区华隆有限责任公司 15%税率 新政发[2002]29号第1条 2003年一2004年

3 哈密双合碱业有限责任公司 15%税率 新政发[2002]29号第1条 2003年一2004年竏

4 哈密石泉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字[1994]001号第3条,第2款 2004年免征

5 哈密地区通联有限责任公司 15%税率 新政发[2002]29号第1条 2003年至2004年

6 哈煤集团建材公司 财税字[1994]001号第3条財 2004年免征

7 新疆驰远天合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鸿远分所 15%税率 (新政发[2002])29号第1条 2003年至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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