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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征增值税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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