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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7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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