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2003年所属企业管理费分摊税前扣除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喀什地区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关于请求批准提取企业管理费的报告》(路桥财字[2003]84号),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准予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定额提取478万元管理费(具体分摊(提取)数额详见附表)。其下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准予在2003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应作纳税调整。请各地监督执行。
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管理费分摊明细表
单位:万元
| 下属企业 | 分摊(提取)额 | 税收管辖单位 |
| 桥梁工程处 | 236 |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
| 第一工程处 | 131 | 喀什地区地方税务局 |
| 第二工程处 | 111 | 昌吉州地方税务局 |
| 合 计 | 4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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