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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2003年所属企业管理费分摊税前扣除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喀什地区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关于请求批准提取企业管理费的报告》(路桥财字[2003]84号),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准予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定额提取478万元管理费(具体分摊(提取)数额详见附表)。其下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准予在2003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应作纳税调整。请各地监督执行。



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管理费分摊明细表

单位:万元

下属企业

分摊(提取)额

税收管辖单位

桥梁工程处

236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第一工程处

131

喀什地区地方税务局

第二工程处

111

昌吉州地方税务局

合 计

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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