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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8]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反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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