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同意新疆乌鲁木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所属机构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乌鲁木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2003]74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乌鲁木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度向下属企业定额分摊共同费用1,128.85万元(具体分摊数额详见下表)。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共同费用,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应作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共同费用年终如有结余,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属各公司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所字[2001]121号)有关规定办理。

共同费用分摊明细表 

单位:万元

费用项目

六道湾煤矿

苇湖梁煤矿

碱沟煤矿

小红沟煤矿

大厂沟煤矿

合 计

安全措施费

8.5


25

37.5

18.5

89.5

折旧费

216.5

168

137.89

77.42

102.32

784.93

大修理费

43.62

36.79

23.69

18.14

18.19

146.87

运杂费

27.91

27.32

21.17

13.39

15.88

107.55

合计

296.53

232.11

207.75

146.45

154.89

1128.85

税收管辖机关

直征局

直征局

直征局

米泉地税

米泉地税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