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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新疆新通集团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新通集团公司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2004]82号)收悉。经审核,该单位为独立法人,仅对下属分支机构提供管理服务。根据国税发[1996]177号件规定,符合提取管理费的条件。同意该单位向下属分支机构提取管理费1520166、74元(见附表),并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

提取管理费明细表

单位:元

分支机构名称 分摊数 管辖单位

新疆挂车厂 596292、34 直征局

新疆羚羊厂 414955、51 沙区地税局

新通集团新型建材化工厂 107129、72 沙区地税局

乌鲁木齐金塑塑胶制品厂 175339、00 沙区地税局

新通集团物业供热站 226450、53 沙区地税局

合 计 152016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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