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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制药厂所属企业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制药厂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2004]36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准予新疆制药厂2002年度向下属企业定额分摊共同费用222,750元(具体分摊数额详见下表)。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共同费用,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共同费用分摊明细表

单位:元

单位名称

分摊额

新疆制药厂医药经销公司

101250

新疆制药化工物资公司

81000

新疆制药厂医药门市部

40500

合计

22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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