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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推行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新申报表由各地自行印制分发至纳税人使用。

二、为配合新申报表的推行使用,区局拟在6月中旬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新申报表的系列学习培训(届时根据情况而定),培训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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