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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调整资源税暂缓征收优惠政策的函”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源税暂缓征收优惠政策的函》(新政办函[2004]8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资源税征收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各地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此前已审批暂缓征收资源税五年的纳税人,优惠政策享受至2004年6月30日止。

各地要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该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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