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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一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仅涉及目录变更问题,不涉及政策调整。目录变更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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