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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宝钢集团新疆八钢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宝钢集团新疆八钢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新政办函[2008]19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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