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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减征新疆瑞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新疆鑫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复函》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减征新疆瑞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新疆鑫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复函》(新政办函[2006]197号)转发你局,请按照减免税工作规程要求,做好年度减免税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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