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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