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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减征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乌鲁木齐地方税务局、昌吉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减征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新政办函[2001]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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