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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省潮汕地区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省潮汕地区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1]73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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