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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一批定点生产的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及《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为促进城市社区、农村医药卫生工作的发展,现予以公布。

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将定点生产、配送的有关政策及时转达给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可根据目录、定点生产企业条件(见附件2)要求,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定点生产的申请。经批准后,可进行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的生产销售。

附件:1.第一批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目录

2.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企业条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一批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目录

序号 药品名称

1 注射用青霉素钠

2 阿莫西林胶囊

3 注射用头孢唑林钠

4 对乙酰氨基酚片

5 双氯芬酸钾片

6 硝酸甘油片

7 复方降压片

8 氨茶碱片

9 复方氢氧化铝片

10 阿司匹林肠溶片

11 二甲双胍片

12 硫酸阿托品注射液

13 克霉唑软膏/栓

14 一清胶囊

15 七厘散

16 九华痔疮栓

17 人参健脾丸

18 八珍益母丸、胶囊、颗粒

19 十滴水

20 三金片

21 大活络丸

22 清热解毒口服液

23 川贝枇杷糖浆

24 复方丹参片

25 云南白药

26 双黄连口服液

27 颠茄片

“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企业条件

一、具有《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目录》中药品的批准文号。

二、具备完整药品质量保证体系,没有委托检验项目;严格执行GMP,没有药品生产质量的不良记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完善。

三、在保证药品质量条件下,能够通过简化药品包装、变换规格等方式进一步降低成本。

四、在符合国家药品价格管理规定的条件下,公布专供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有条件的可以标识在外包装上)。

五、具有保证专供药品配送到基层的条件,并保证药品在流通环节的质量。

六、更改药品包装及规格可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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