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 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6]42号)转发给你们,请尽快通知有关企业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规划财务司)反映。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 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 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3月14日起,暂停税则号为2710111O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税则号为27101120的石脑油的出口增值税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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