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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摊管理费的批复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摊管理费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2003]30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9]136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局意见,准予该公司向下属单位分摊管理费231万元(详见附表)。下属单位上缴的管理费在2002年度内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分摊管理费明细表

企业名称

金额

管辖征收局

新疆昆仑股份有限公司

99

巴州地税局

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

3

直属征收局

新疆有机化工

3

同上

新疆化工集团石油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1

同上

新疆天山塑料厂

8

同上

哈密双合碱业有限责任公司

21

哈密地区地税局

新疆化工集团鼎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

直属征收局

新疆化学工业供销总公司

3

直属征收局

新疆明达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

乌市地税局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90

直属征收局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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