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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08〕1号)转发给你们,请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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