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运营维护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4]961号)转发给你们,自2004年7月1日起,我省电力运营维护费一律按该批复的规定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运营维护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03〕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受中国华能公司、山东中华发电公司的委托,对其发电机组、电厂进行经营管理,并向委托方收取“运营维护费”。该项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但企业必须就“运营维护费”单独核算,其物耗不得作为增值税的进项抵扣。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