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太原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
山西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太原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海关的请示》(晋政〔2001〕35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太原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机构,隶属关系和人员编制不变。
其他有关事宜,请你们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 上一篇
关于吉林省免征农业税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
下一篇 →
关于批准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