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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栏目填报口径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用)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有关规定,按月受理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并于每月月底前完成税务端的审核及审核结果的反馈工作,以保持纳税申报所属期与免抵退税申报所属期一致,从而确保企业应纳税额和应退税额的计算正确。

三、对由于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等原因造成应补交退税款的,生产企业应在“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作红字反映。

四、原市局《关于推广应用国家税务总局“免抵退”税管理软件中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沪国税进[2003]28号)的相关内容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规定内容为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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