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新疆宏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下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申请》(新宏投字[2005]51号),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宏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度向全疆所属33家企业按不超过其销售收入的2%提取管理费。各所属企业(名单附后)按上述比例提缴的管理费,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未列入名单企业不得提交总机构管理费。请各地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