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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乌鲁木齐市新亭洲商贸在有限公司等10家新办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征乌鲁木齐市新亭洲商贸有限公司等10家单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乌地税发[2003]144号)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第三条的规定,经审核,同意乌鲁木齐市新亭洲商贸有限公司等10家新办企业在下述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序号

企业名称

免征期限

1

乌鲁木齐市新亭洲商贸有限公司

2001.8-2004.7

2

乌鲁木齐新汇成机电有限公司

2001.2-2004.1

3

新疆人合金属制品剪板有限公司

2001.6-2004.5

4

新疆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1.3-2004.2

5

西安建邦工贸公司乌鲁木齐经营部

2001.4-2004.3

6

乌鲁木齐市鑫鸿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2001.5-2004.4

7

新疆双新商贸有限公司

2001.3-2004.2

8

乌鲁木齐新力轮胎有限公司

2001.11-2004.10

9

新疆通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01.11-2004.10

10

新疆邦德贸易有限公司

2001.5-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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