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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汇通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问题的函》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汇通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问题的函》 (新政办函[1996]l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新疆汇通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问题的函

新政办函[1996]19

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汇通股份有限公司: 新汇股字[1996]008号请示悉。为使汇通股份公司与其他上市公司公平竞争,吸取更多的资金,促进新疆水电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同意汇通股份有限公司改组及上市之后所得税执行15%的优惠税率。

一九九六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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