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2]115号)以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管理暂行办法》(湘地税发[2002]58号)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强化对重点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稳步推进重点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管理工作,现就加强全市重点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对象,扩大双向申报管理范围
在近两年实行双向申报管理掌握大量税源情况,积累一定征管经验,各项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双向申报覆盖面,使我市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重点纳税人达到2万人以上的规模。下列人员必须纳入双向申报重点纳税人管理范围,建立纳税档案。
1、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主要负责人;
2、一个月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个人;
3、取得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所得的个人;
4、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外籍个人;
5、年收入在5万元以上的个人;
6、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须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
重点纳税人具体名单由各分县(市)局选择确定,最低人数不得少于以下规模:一分局4500人;二分局2400人;三分局1300人;四分局3000人;五分局5000人;六分局700人;涉外分局700人;长沙县局650人;望城县局450人;浏阳市局650人;宁乡县局650人。
二、认真做好双向申报个人纳税登记管理工作
1、主管地税机关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重点纳税人或其工作单位,明确其为实行双向申报管理的对象,并在接到通知1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个人纳税登记。
2、凡有工作单位的重点纳税人,一律由其工作单位统一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个人纳税登记;没有工作单位的重点纳税人,由本人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个人纳税登记。办理登记的同时,应如实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表。
3、主管地税机关应对重点纳税人和代扣代缴单位填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重点纳税人和代扣代缴单位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4、凡实行双向申报的重点纳税人的纳税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之内由本人或其工作单位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变更。
5、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重点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认为重点纳税人需要调整的,可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情况须报市局备案。
三、切实加强纳税申报管理
1、代扣代缴单位按税法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申报时,除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汇总申报外,还应将本单位重点纳税人按人逐一填报代扣代缴明细申报表。
2、重点纳税人应在公历年度每年的7月15日和1月15日前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半年和全年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出具合法的完税凭证,税务机关依法给予扣除。上述个人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税法有关规定办理。
3、重点纳税人和代扣代缴单位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代扣代缴税款明细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依法延期申报。
四、严格规范双向申报档案管理
1、地税机关应对实行双向申报的重点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档案的主要内容有:纳税登记表;单位代扣代缴税款明细申报表和个人自行申报表;完税凭证;纳税变化情况书面报告;限期改正通知书或稽查通知书等检查资料;委托代理申报授权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他相关资料。
2、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纳税人设立征收管理台帐,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地登记单位扣缴申报、个人自行申报和税款入库情况。
3、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申报情况和登记情况的对比分析,深入了解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的方式、途径、特点,及时进行调查和督促,防止少报、漏报和错报。
4、地税机关要切实为纳入双向申报管理的重点纳税人的收入和纳税情况做好保密工作。凡未按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重点纳税人档案应至少保存10年。
五、加大对双向申报重点纳税人的税务检查和违章处罚
1、主管地税机关应结合每年的汇算清缴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集中力量对双向申报重点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
2、主管地税机关每年要对1-2个重点纳税人通过内查外调的方式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要求有检查结案材料,对涉嫌偷逃税犯罪的要及时移送税侦和司法部门查处。
3、对重点纳税人和代扣代缴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在媒体曝光。
六、几点要求
1、各分、县、(市)局应在每年7月底和第二年1月底前将半年和年度扣缴税款排名前30名的重点扣缴单位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排名前30名的重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以书面和软盘形式报送市局。
2、各分、县(市)局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此次双向申报扩面工作做好,要对已纳入双向申报管理的重点纳税人进行跟踪管理,并做好纳税宣传和辅导工作,要按照市局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把双向申报工作落实到每个责任人,切实抓好抓实各个环节的工作。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局在具体操作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