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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1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的文件精神,为支抚育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事业的发展。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符合免税条件的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名单下发给你们,对其按照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从企业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名单后,取得第一笔担保收入之日起免征营业税三年。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并按规定审核和办理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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