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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关小农具征税范围的批复

索引号: 11330200MB1941742H/2001-00006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01-10-12 废止时间: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 甬国税函〔2001〕55号

镇海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镇国税[2001]71号)悉。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对各种渔网、网钢绳、浮子等货物是否属于小农具范围,答复如下:

一、对渔网、浮子等渔业用具,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小农具”:

1、手工制作或编织;

2、由人力操作使用;

3、用于渔业生产。

但对与机械化作业配套的各种渔具,或改变渔具用途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请你局将满足上述条件的各类渔业用具,上报市局核准后执行。

三、各地可比照执行。

此复。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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