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经贸委、省电力公司 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经贸委、省电力公司《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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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经贸委、省电力公司《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