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补充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经区局研究,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 4]财税字第010号)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可申请免征技术转让(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下同)收入营业税的科研单位包括:

1、国有科研单位、集体科研单位、私有科研单位、股份制科研单位和其他科研单位;

2、科研单位创办的科技研究开发实体;

3、大、中专院校及其创办的科技研究开发实体;

4、企事业单位及其创办的科技研究开发实体;

5、民营科技机构;

6、有关部门和组织(包括科技社团)创办的科技研究开发实体。

上述单位必须是经地、州、市以上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确认并核发科研单位认定证书的单位。

二、科研单位转让技术,须持经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确认的技术贸易合同及其认定登记证明,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免征技术转让收入营业税。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认真审核该单位的申请免税材料,按减免税权限及时办理免征营业税事宜。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