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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1]167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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